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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慌
凝聚村民心血的“华西村式”住宅即将被拆迁
-荒唐
死亡好几年的村民竟能签名?
-诧异
“我怎么不知道土地转让?”
看到自己的村庄莫明其妙被转让,村里顿时炸了锅。急疯了的村民赶紧去找村委会问个究竟,谁知村支书对此也是一头雾水:“土地被转让,我怎么不知道?”
村民讲述,既然村支书也不知情,村民们只好去找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义林当时的回答是:“19号地块挂牌出让,是市政府的意见,我们只是执行者,你们要找就去找市政府。”
于是村民们又去找市政府,市政府信访办领导表示5天内会给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在村民们的一再追问下,2005年6月2日,由如皋市国土局、建设局联合出台了《致19号地块规划范围内村民公开信》,其主要内容是:19号地块的集体土地不在出让之列。
既然土地不在出让之列,村民们也就放心了。然而,一波未平又起一波,2005年6月10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便对GJ2005———19号地块进行了公开挂牌出让,并以每平方米316元的价格,与中标单位———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确认书》。
这份《确认书》作出特别说明:此次出让的GJ2005-19号土地,总面积127470平方米,其中成交的有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的28134平方米,剩余99336平方米(村庄所占地)尚属于集体土地,暂不成交,“待供地手续完善后,按照本次成交价另行出让开发,竞买人须另行支付1000万元的预约保证金。”
也就是说,整个19号地块都被同一个开发商以每平方米316元的价格买下了,只是村民所占的宅基地部分,因卖家尚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暂时不能成交,但开发商只要先交1000万元的定金,等手续一完善,就可以动工了。
2006年6月3日,村民们突然看到开发公司已经将19号地块制好了开发图纸进行预售房。一打听才知道,将19号地块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早在2005年8月就已经批下来了。
村民们于是又去找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得到证实后,村民们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出示土地报批资料。市国土资源局一开始表示只有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没有材料,也不需要上报材料。
在村民们的一再要求下,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终于向村民们出示了一份《如皋市征地调查表》,在这份调查表的“被调查人签名”一栏里,村民们看到,那130多个“被调查人”签名全都是一个人的笔迹,其中有4个“被调查人”早已死亡,如第十一组的村民昝福生已死亡4年,第十三组的村民吴松林已死了7年。
村民们说,由于将19号地块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确是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村民们便就批地的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认为此事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便将他们的材料退了回来。
由于村民们认定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在上报的批地材料上造假,并坚持要为此讨个说法,房产开发公司只好把预售房的工作暂停下来,双方处于僵持状态。直到2007年3月23日,如皋市建设局对19号地块贴出了“拆迁听证会公告”,事情才又变得“热闹”起来。
村民们说,2007年4月16日上午,居住在19号地块上的村民们,准时参加了由如皋市建设局拆迁办召开的“拆迁听证会”,会上村民们对拆迁一事提出异议,认为要解决拆迁的事,首先要解决土地的获得是否合法?这就牵涉到土地的报批手续。听证会只好搁置。
5月16日上午,记者就GJ2005-19号地块批复一事来到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王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国务院第28号文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是:各级部门在征地报批之前,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对拟征地块进行告知,也就是公告;二是确认,也就是对拟征地的内容要得到被征地人的确认;三是补偿,如果补偿方案得不到被征地人的认可,还要召开听证会,达成一致。在这三个要求的基础上,国土部门才开始编制相关的报批用地材料,报送给同级人民政府,再由同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逐级申报。获批后再依程序转发到报批单位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至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在对GJ2005-19号地块征用报批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他们会调出档案查一查,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就会纠正。快报记者罗斯文文/摄
发现有问题就纠正
-态度
-解释
“调查表”不作为征地报批材料
2007年5月14日上午,记者就GJ2005-19号地块一事,来到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该局办公室主任刘汉说,关于19号地块的事,市领导交代统一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向媒体解答,他让记者去找市委宣传部。
于是记者又来到了如皋市委宣传部,宣传部的人说他们并没有接到这样的通知,再说他们也解答不了这种专业性问题。于是就打电话给市国土资源局,叫他们派个专业人士来解答。约一小时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主任邹继斌来到了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邹主任说,对19号地块的征用和出让,是根据如皋市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作出的,市国土局在2005年5月5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把村民的居住区划为国有土地进行公告,是为了确保同一区域内项目规划的完整性,对涉及到的集体土地统筹规划,一并确定开发主体。而正式与开发商签订出让合同,是在将这些集体土地经省里批准为国有土地之后。
记者问《征地调查表》上的签名是怎么回事?邹主任回答,那只是他们工作人员对所征地范围内住户调查摸底情况所作的记录,并非是被调查人的签字,而这个“调查表”也不作为上报征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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