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后,一业主以售楼人员曾承诺赠送车库,而购房合同却将车库面积计价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车库费用。由于购房合同中没有赠送车库的条款,且业主无证据证明售楼人员曾作出承诺,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该业主诉求。
2006年4月14日,胡某在本市河西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按购房合同约定将214万元价款给付该房的开发商后,胡某发现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274.03平方米包括车库(地下室)的面积,且房屋总价款也包括车库(地下室)的价格,该情况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口头言明该房车库(地下室)为赠送相矛盾。胡某为此多次找到投资公司协商未果。胡某遂以投资公司有欺骗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及其河西分公司返还胡某多交的车库费用20.25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投资公司及其河西分公司辩称,诉争房屋销售过程中,其销售人员并没有做过“车库赠送”的承诺。且合同签订前,其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房屋面积和层数的告知义务,原告在应该并且可以知道诉争房屋面积计算方法的前提下仍签订购房合同,已证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故被告不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为有效合同。原告以二被告欺骗为由要求变更房屋价款,但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车库(地下室)为被告赠送的条款,且售楼人员也否认其曾承诺原告车库系赠送,原告亦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有欺骗行为。因此,对原告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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