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与一化工公司油料灌装员相勾结,采取在油罐车内设置夹层并注水,后将水放掉再灌油的手段,多次骗取化工公司润滑油,后其手段被工作人员识破。日前,津南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个月。该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2005年9月至11月间,天津无业男青年杨某,伙同王氏兄弟和本市某化工公司油料灌装员高某(均在逃)等人,在到上述化工公司购买润滑油过程中,采取在自己驾驶的“解放”牌油罐车的油罐内设置夹层,在夹层中注水后整车称重,后将注入的水放掉,再去灌装润滑油,后整车再次称重的手段,先后五次骗取化工公司润滑油总计3.5吨,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此外,杨某还曾于同年10月23日夜间,伙同王氏兄弟驾驶油罐车来到化工公司,由高某直接在油罐内灌装润滑油,将该公司1.6吨润滑油(价值人民币7520元)窃走。高某得赃款2000元。同年11月26日晚,杨某等人再次到公司购买润滑油时,其诈骗手段被该公司经理发现。今年1月1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赃款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给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同案犯高某系被害单位的油料灌装员,具有管理、经手其单位润滑油的方便条件,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氏兄弟等人与高某相勾结,采取骗取、窃取的手段,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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