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查违章没有现场录像 车主告交警证据不足
结果:交警败诉
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某区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车主苏某某在中山二路违反临时停车规定,要求其立即开走,在苏某拒绝开车走后,交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苏某某不服,向该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处罚决定。苏某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中,交警部门提交了若干证据材料证明其处罚行为合法:当日执勤民警所写的执勤经过及其所绘制的现场示意图、事后在争议现场拍摄的照片、处罚书等证据。虽然所有的处罚证据齐全,但仅仅因为交警所拍摄的照片中没有苏某某的车,导致交警大队最终输了官司。
区法院一审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苏某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广州中级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苏某胜诉。
法院判决理由:根据公安部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设备”;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虽然交警认定苏某某违法停车且拒绝立即驶离,却未依照上述规定使用摄录设备取证,缺乏证明苏某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现场摄录资料。在公安部已就此类违法行为的取证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勤民警仍未按上述规定取证,仅凭自己的执勤判断认定苏某某违法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显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认定交警违法行政,一审法院判决有错,遂撤销该处罚决定,交警得退还苏某某已缴纳的2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