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区志江涉嫌受贿港币172万元(约合人民币1,608,512元)、人民币2.1万元、加币1万元(约人民币68,429.43元),昨日在广州中级法院受审。
庭上,区志江不谈是否受贿的问题,反而大谈自己没有为行贿人谭某牟取利益,还称,低价将东建公司的物业出租给谭某是为了“薄利多销”。
指控:受贿后低价放租
57岁的被告人区志江是广东台山人,大专文化程序,案发前任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总经理。2006年7月20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2006年期间,区志江利用担任东建实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管理东建公司物业出租工作的过程中,多次为承租商广州市中×皮具城公司在批准减租申请、延长租赁期等方面谋取利益。
1998年下半年,区志江在澳门收受了该公司股东谭某某的贿赂港币25万元;2000年下半年,同样是在澳门再次收受谭某某70万港元的贿款;2006年2月,被区志江又以“借”为名,向该公司股东赵某某、谭某某索要贿赂77万元港币。另外,1998年至2004年春节、中秋期间,区志江收受了谭某某多次以“利市”名义贿送的人民币2.1万元。
另据指控,区志江在1997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承建东建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等方面,为广州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3年上半年,区志江在香港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曹某某贿送的1万加拿大元。
庭审:低租是“薄利多销”?
昨日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区志江一再争辩称,自己完全是出于为公司考虑才决定减免租金,从未为想过为谭某牟取利益,也从未做过任何为谭某牟利的行为。相反,自己还曾为了公司的利益与谭某“据理力争”,甚至产生矛盾。
区志江在法庭上说,连续多次减免谭某的租金是为了“薄利多销”,为了公司的运营稳定。
对此,公诉机关提出,现有7名证人证言能证明区志江大量减免租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说,即使区志江真的没有为谭某牟取利益,也不能就此否认区志江受贿的事实,并不影响受贿的性质。
辩解:收黑金是为疏通关系?
另外,关于指控区志江向谭某索贿港币77万元一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区志江在纪委审查期间写下的书面供词,该供词称:“离任审计结果出来之后,对我(区志江)的打击很大。当时,我急需钱去疏通各方关系,于是想到了谭某。我想谭某和我是多年的老朋友,别人不肯帮忙,他一定是肯的,遂向谭某‘借’钱80万(折合港币77万元),但我从来没想过这笔钱是要还的……”
但该份供词被区志江称为“纯属虚构”,区志江称,该份供词是自己照着别人写好的内容抄下来的,并非自己的真实供述。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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