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实施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今后,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将缴纳树木赔偿费10倍的补偿费。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其补偿费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经批准迁移树木但是没有成活的,应补栽同等规格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缴纳树木赔偿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一半收取。
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免收树木修剪费用。超过48小时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处理。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道路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修剪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