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柯坪县的玉尔其乡、阿恰勒乡人民政府,将29名孩子的家长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的孩子因忙农活辍学,要求法院责令家长把孩子送回学校读书。
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一种孩子和家长都必须自觉接受的责任,但是现在在不少孩子家长看来,国家好像只有教育的义务,没有“强迫”教育的权力,不管你学校是收费还是免费,家长都有操控孩子“自由”的“绝对权力”,因为孩子是家长的“私有”,让孩子无条件地顺从家长也就仿佛是“天经地义”的了。
从“传统意义”上讲,孩子是家长的“私有”这种“理由”是可以成立的,但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认识有很大的偏差,孩子是家长的,但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一个分子,孩子将来是要走向社会的,不仅要为国家的建设服务,同时还要为自己生活和工作。现在国家虽然义务教育普及了,一些孩子家长把这种普及随意放弃,不仅直接影响到孩子今后的成长,影响到将来国家和社会,同时也是对自己和子女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国家普及义务教育,但家长在孩子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逼使孩子辍学回家,使国家有限教育资源得不到“满负荷”的使用,这也可以看成是对国家、社会和孩子本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就是在“虐待”孩子,是在违反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地方政府将这些家长告上法庭既是在教育家长,迫使家长负起责任,更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及社会的未来和希望,这个政府状告学生家长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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