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表示,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基本完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避免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再次发生(6月24日中国新闻网)。
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之所以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能够避免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再次发生充满信心,理由在于山西“黑砖窑”事件中的种种行径,特别是黑砖窑的一些违法用工情况,劳动合同法都可以管住。比如: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这些法律规定好似为“黑砖窑”事件量身定作的一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劳动合同法草案从去年征求意见以来,经过了充分的讨论和争论,而综合这些争论意见无非涉及两个层面:一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应该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另一些人认为,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资方权益,两者应该并重。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讨论后,最终决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宗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笔者认为,这个立法目的符合大众意愿,也符合国际惯例。从“黑砖窑”事件中的种种行径都能够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号入座,足以看出此法律草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严格和细致。但是,是否这部法律一出台,类似“黑砖窑”事件就会销声匿迹呢?这个谁也不敢打包票。
笔者认为,有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非常重要,而执行力大小同样重要。就拿山西“黑砖窑”事件来说,其中的种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能够在现有法律中对上号,而为何却能长期存在,这说明关键的问题是放着明明白白的法律、法规没有人去执行,监管部门林立却常常缺位甚至渎职。如果法律有了,而没有执行力,就不能保证“黑砖窑”事件不重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堆相说得好:“如实地讲,我们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执行的主体是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不一样,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不一样,城市和农村不一样。人大不光要立法,还要考虑将来法律的执行。”因此,对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甚至勾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普及上下功夫,提高劳动者、资方以及主管部门的法律意识,使劳动者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使资方认识到违犯法律将要付出的惨重代价,使主管部门认识到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要负的法律责任。(作者:余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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