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携海洛因近200克自湖北省来津贩卖,就在其下家再欲转卖时,被警方一举抓获。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判,涉案三被告人分别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至18年不等。
去年11月,来自湖北省的无业男青年熊某与本市无业男青年侯某在武汉市相识,熊某告诉侯某自己可以买到毒品。同年12月初,一个名为“大宝”的人让侯某帮助购买海洛因,侯某当即应允并电话联系熊某。后熊某又纠集同乡乐某参与,并由二人共同出资,于2006年12月29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向张某(在逃)购买毒品海洛因两板儿,当日乘坐长途汽车来津贩卖,次日晚到达本市。翌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和平区某饭店一房间内,熊某、乐某将毒品海洛因交给侯某。就在侯某同“大宝”定好地点欲交货时,在南开区某歌厅门前被警方抓获,毒品被当场收缴,警方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收缴自制枪支3支及子弹11发。与此同时,熊某、乐某在歌厅内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毒品海洛因重量198.54克。
法院经审理,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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