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了严惩盗窃抢劫铁路运输物资案件公判大会。3案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2006年7月至9月18日间,被告人李某、王某、董某、张某在铁路唐山南站货场及车站附近运行的列车上,多次盗窃运输物资。
杨某、曹某、于某、宋某、谢某等5人从2006年5月至9月初,交叉合伙在铁路七滦线运行的货物列车上盗窃作案39起,盗窃运输物资总价值人民币163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等9人,明知道物品是被告人杨某等人盗窃、抢劫所得,为非法获利,最多的竟然54次单独和共同参与收购赃物犯罪。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刘某等5人,从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中旬,在铁路唐山南站货场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先后盗窃作案19起,盗窃总价值60000余元。
以上25名被告人大多数是从外省市来唐山打工的农民或无业人员,年龄最大的57岁,最小的25岁。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转移、收购赃物罪等,均应依法惩处。其中刘某等8人因犯转移、收购赃物罪被宣判缓刑,其余分别被判处14年半和3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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