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中介公司店长私自截留房款个人使用,塘沽法院近日认定其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查明:2006年7月至9月间,梅某某担任一房产中介公司塘沽某连锁店店长,将一购房人61万元购房款私自截留,除其中18.5万元支付给卖房人外,其余款项用于其个人炒卖房屋、开办公司及个人消费。后因卖房人多次催要,梅某某和妻子离婚,并将截留款项以妻子名义购买了塘沽一处住房,过户给卖房人欲了结此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亲友主动退赃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判处梅某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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