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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电器戒指婚庆法院依法认定财产归属
登记结婚后尚未办喜事,夫妻双方便要求离婚。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令双方共同承担婚纱照及预订婚庆公司的费用。但因无法提交证据,原被告双方要求对方退还物品及现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某诉称,今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约定举办结婚仪式,双方都为结婚开始做准备。但随着接触的增加,被告的态度发生极大变化,经常对原告及其家人无端指责,同时以短信方式要求与原告离婚,让原告将放在婚房中的物品取走。但当原告要求取走物品、办理离婚手续时,却无法找到被告。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房内的物品。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述物品在被告处。被告为了准备结婚,从亲戚家借款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装修房子,1.8万元用于购置家具,此后又给原告2万元用于购置电器和结婚用品。此外,被告又借款3.7万元用于拍婚纱照、购买戒指、预订酒店、婚车和婚庆公司。
被告认为,原告推迟婚期,给被告带来经济损失,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装修费、购买家具款、给付原告结婚购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余元。
经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生活。后因琐事,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原告提出推迟婚期。当年4月,被告曾以短信方式要求与原告离婚,并让原告取走自己的物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尚未同居生活,现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法庭准予。
原告提出的返还物品的主张,因被告否认,且原告未提交证据,法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而被告提出的装修完的房屋、购买的家具、家电、戒指等物品,现均在被告处,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其要求原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认可。
被告还提出给付原告2万元购买物品,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关于婚纱照的费用及预订婚庆公司的费用,因属于原被告双方的行为,故应共同承担。最终,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双方共同承担婚纱照及预订婚庆公司的费用,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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