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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奥运会门票将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通知有点打“预防针”的味道,提醒人们注意奥运会门票消费和“公款”之间的距离。
大型体育比赛的门票,自然是视线焦点。这让我们不由得想起2006年德国世界杯的赠票风波。德足协给一些官方人士的赠票、个别赞助商将获得的球票转送官员等行为,令德国球迷非常不满,以致赛后成为媒体炮轰的目标。
也许有人认为,德国人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是不是小题大做,那是人家“内政”,干涉不着。我们看重的是,这场风波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众对重大赛事门票的关注程度之高。
税务总局特地发出通知,强调“不得”,恐怕是鉴于过去有单位部门集体“组织观看”后再以门票报销的“先河”;或是鉴于某些个人假公济私,有自己看完比赛公家报账的“先例”;又或只是针对某些可能要出现的“先兆”,防患于未然。不管是哪种,强调“不得”很有必要。
通知发下去了,“预防针”起效与否,还得看将来的结果。我们盼着北京奥运不光比赛场干干净净的,“售票处”也是干干净净的,千万别弄出什么“风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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