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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60问

http://www.enorth.com.cn  2007-07-26 17:25
 

 

  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吴梅):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19日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日前,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新颁布的《条例》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1、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答:制定《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了哪些方面?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都要遵守《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3、房地产交易原则是什么?

  答: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哪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工作?

  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5、各区县有关房地产交易事宜找哪个部门办理(咨询)?

  答: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6、本市为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公开、安全、高效制定了哪些制度?

  答: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7、本市什么是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答: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8、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

  9、房地产行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0、房地产转让有哪些方式?

  答: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5种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即,①买卖;②拍卖;③抵偿债务;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⑤赠与,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11、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吗?

  答: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不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12、有不得转让的房地产吗?

  答:有7类房地产不得转让:即,①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②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③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④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⑤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⑥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⑦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3、有不得分割转让的房屋吗?

  答: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14、房屋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不转让可以吗?

  答:不可以。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15、房地产转让人有哪些法定告知义务?

  答: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16、房地产转让口头合同符合法规规定吗?

  答:不符合《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7、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一般包括11项内容:即,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⑵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⑶房地产用途;⑷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⑸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⑹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⑺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⑻交付条件和期限;⑼违约责任;⑽争议解决方式;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8、什么是网上销售新建商品房?

  答: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19、哪些销售行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3种销售行为:①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②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③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发生上述3种销售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0、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还有点遵守哪些规定?

  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

  21、本市哪个部门负责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

  答: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22、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查询,并将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抵押状况和使用现状予以公示。

  23、举办房地产交易会的举办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举办人应当在交易会举办的三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日前未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24、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需要申领营业执照吗?

  答: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

  25、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有处罚吗?

  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营业执照吗?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经营地依法登记。

  2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在经营地依法登记是由谁予以处罚?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在经营地依法登记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必备哪些条件才能从事业务?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经营服务场所、执业人员等条件,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29、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要申领资质证书吗?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3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分支机构可以不备案吗?

  答:不可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或者未备案的怎样处罚?

  答: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2、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必备哪些条件,才能从事业务?

  答: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房地产咨询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3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必备哪些条件,才能从事业务?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34、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要备案吗?

  答: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5、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备案的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6、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有哪些法定职责?

  答: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37、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管理中有哪些法定职责?

  答: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3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还需要备案吗?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执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9、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哪些事项?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事项:①营业执照;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③服务内容、范围和收费标准;④执业人员情况;⑤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

  40、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主体有哪些义务?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务。

  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1、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服务,应当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印章,其中在房地产估价、经纪中介服务合同上,应当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纪人签名和加盖执业专用章。

  42、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有示范文本吗?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有示范文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

  43、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地产转让事项有几种形式?

  答:委托人可以选择一般代理,也可以选择独家代理。选择独家代理的,独家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

  44、在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怎样支付中介服务费?

  答:在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与第三方就委托代理的房地产达成交易的,应当按照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45、委托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房地产时有哪些义务?

  答: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所委托转让房地产的所有权、抵押、使用现状等真实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对所委托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的,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

  4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怎样收取中介服务费?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4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8种行为:①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②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③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④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⑤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⑧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48、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9、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50、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1、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52、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3、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救济渠道?

  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哪种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怎样纠正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答: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哪些房屋交易做了特别规定?

  答:一是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职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交易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8、《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何时通过的?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9、《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何时施行?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9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0、《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哪些创新点?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8个创新点:①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②建立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③授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用于房地产交易的资金监管工作;④明确了公布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制度;⑤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新出现的违规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⑦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⑧明确了房地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

稿源北方网 编辑: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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