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华、郭永倍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日前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今天,上海市东方医院发表律师声明,认为有关媒体在报道此案时,存在报道内容多处严重失实的情况。
2007年7月24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振华、郭永倍(周宜清父母)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庭审调查中,原、被告各方分别作了陈述和答辩,且双方均确认由法院委托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相关事项进行鉴定。法庭宣布休庭,待鉴定结果明确后再恢复审理。
上海市东方医院在声明中说,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只对原告方的起诉内容作了引用,但对医院方的答辩内容只字不提,且将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擅自改为上海市儿童医院,完全背离事实和有失公正。
上海市东方医院表示,报道通过所谓医疗维权专家评论认定国外机构通过中国医院进行人体试验毫无事实根据,完全是对中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整个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的诬陷和诽谤。上海市东方医院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以维护医院的权益。
对一些媒体关于翁渝国“非法行医”的报道,上海市东方医院称“纯属臆断”。院方表示,翁教授作为国际著名心脏外科专家和德国心脏中心副院长,当时恰在上海,为了抢救周宜清的生命赶到东方医院进行相应临床指导,是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和人之常理的。在周宜清家属与翁渝国手术后往来函件和翁渝国的个人声明中,这一事实都得到确认。
之前,翁渝国在回复周宜清父亲周振华时明确表示:根据我的临床经验,您儿子使用Excor从医学上来看,无论是外科手术还是手术后的治疗都是相当成功的,也是目前世界上使用在小孩身上最长时间的最成功的心脏辅助装置。
2004年4月16日,周宜清住进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被诊断为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4月22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请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会诊,周宜清当晚接受了人工心脏手术;2005年7月15日,东方医院为周宜清进行心脏移植手术;当月30日,周宜清死亡,时年13岁。
律师声明
针对日前有关媒体在报道周宜清家属与上海市东方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存在报道内容多处严重失实的情况。上海市东方医院特授权本律师,发表如下严正声明,以澄清相关事实:
一、2007年7月24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振华、郭永倍(周宜清父母)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庭审调查中,原、被告各方分别作了陈述和答辩,且双方均确认由法院委托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相关事项进行鉴定。法庭宣布休庭,待鉴定结果明确后再恢复审理。而上述报道只对原告方的起诉内容作了引用,但对医院方的答辩内容只字不提,且将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擅自改为上海市儿童医院,完全背离事实和有失公正。
二、报道中有关翁渝国教授“非法行医”纯属臆断。翁教授作为国际著名心脏外科专家和德国心脏中心副院长,当时恰在上海,为了抢救周宜清的生命赶到东方医院进行相应临床指导,是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和人之常理的。在周宜清家属与翁教授手术后往来函件和翁教授的个人声明中,这一事实都得到确认。报道通过所谓医疗维权专家评论认定国外机构通过中国医院进行人体试验毫无事实根据,完全是对中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整个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的诬陷和诽谤。
三、上海市东方医院和本律师之前曾就相关媒体多次不实报道发表律师声明和律师函。但有关媒体一再对上海市东方医院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诬蔑、攻击,不仅严重损害了医院的声誉,更对有关医务人员造成了难以医治的身心损伤。这种反复炒作不实新闻的行为有违新闻工作者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也误导了广大不明真相的读者,进一步加剧医患矛盾。对此,上海市东方医院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以维护医院的权益。
特此声明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张震方律师、江澄律师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