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才、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人才、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管理。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布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关于“坚决杜绝通过中介机构等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代理缴税缴款缴费或代办支出”的规定,对于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中介机构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其中一些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知》明确了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次,《通知》规定,单位应当自行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即,单位应当依法自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将住房公积金缴入其单位账户内,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
第三,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为其招用的职工依法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规定,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为其招用和派遣的职工依法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组织在收取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相关费用时,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并按规定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劳务派遣组织可按政策允许的不同缴存比例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中介机构可以按政策允许的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将实行同一缴存比例的职工纳入相应单位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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