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规定高校不得对合法生育的在校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引起人们的关注。通读整个《意见》的全文,我们不难感觉到,如今,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越来越向着普通公民的标准看齐,大学生作为拥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正在享有着普通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普通公民的一切义务。这一点,在生育问题上表现得相当典型。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到达合法婚龄。过去,高校曾经规定本科生入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且在校期间不得结婚。显然,这个规定和法律之间有一些不兼容。后来,我国取消了高校本科生的年龄限制和婚姻状况限制,大龄学生(包括像仝阿姨这样的老年人)、已婚学生都有了接受本科教育的机会,在校学生登记结婚的也不时出现。这样很自然地,在校大学生的结婚生育问题就随之而来。虽然有意愿且有条件在求学期间生育的学生肯定是少数,但对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是社会法制化水平的一种重要体现。
这种权益保护的人文关怀意义在于:医学科学告诉我们,女性生育的最佳年龄段是在25至29周岁,这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先天疾病的发生率最低,有利于下一代的优生优育。可是,这个年龄段,又通常是高学历女性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阶段,大概也包括一些入学较晚的本科生。因此,在这个年龄段生育,于情于理于法,都不逾矩。所谓“合法生育”,笔者理解就是像普通的国有单位员工一样,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事先取得生育指标,拿到准生证,一步一步该怎么办怎么办。如果违反,也要和普通公民一样,该罚款罚款,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至于退学处理,大约就像国有单位的开除公职一样,是一种在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时才采用的、较为极端的处罚手段。一旦孩子生出来了,而且没有违法,就应该给孩子上户口,赋予其一个小公民的合法权利——比如受教育等,孩子的母亲则应该休学、歇产假、保留学籍,将来重拾学业。这些,都是普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在校大学生理应也同样享受,“土政策”不仅是完全无效的,而且是应当受到坚决抵制的。
可是话又说回来了,大学生作为公民,在享有普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普通公民的义务。既然要生,就得“生得起”,即有能力、有条件、有把握,尤其是要有责任心,对学业的责任、对孩子的责任。笔者有一朋友,两口子都三十大几的人了,结婚几年,玩够了,想生个孩子,于是生了一个。开始二十几天,觉得孩子好玩,一天照一大堆相。等新鲜劲儿一过,感觉孩子的吃喝拉撒睡,严重干扰了他们原本逍遥自在的生活,于是就想把孩子送人,真是想起一出是一出,毫无当了父母就得尽父母责任的意识。而这种认识水平,相信在如今的年轻人中并不罕见。上述夫妇,已是有工作之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在校学生?
事实上,决定学生该不该退学的因素中,应该没有生育与否这一条,它只与学生能不能修满学分、在校期间的操行品质如何等问题有关。学生给孩子喂奶不应该成为旷课的理由,给孩子换尿布也不能成为降低考试要求的借口。学校就是学校,不是青年男女的伊甸园,也不是孩子们的托儿所。允许已婚学生合法生育,实际上是给我们的高校管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管理水平,既是人性化的,又是严格的、严肃的、严谨的。同时,也给我们的“天之骄子”们提出了一个挑战——你具备了做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素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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