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汽车销售公司,随后以公司要购进32辆宝马汽车需要流动资金为名,利用伪造的各种资料,从银行骗贷1300万元。日前,28岁的本市男子崔某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崔某2001年曾因票据诈骗罪获刑3年半,2003年9月才刑满释放。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被告人崔某与父亲崔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崔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后当月增资至500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崔某以公司要购进32辆宝马汽车需要流动资金为名,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崔某伪造了公司与一销售宝马汽车公司的销售合同、后者给他的“区域代理认定书”,以及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于2002年2月便已登记注册的虚假证明等材料。当年年末,崔某得到了银行的贷款1300万元。
随后,崔某通过一系列虚假证明,将这1300万元分别打入几个账户,后全部提现使用。其中的360万元他用作购买天星河畔广场一层的首付款,55万元用于购买自己使用的宝马汽车,这些财产全部归于崔某名下。
后经银行多次催要,崔某还款400万元,案发后,经查封该公司名下财产,查得账户资金11万元,公司名下汽车28辆,变卖资金共计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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