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炒股,一退休市民在证券公司开设了股票资金账户,并存入了160万元作为为期一年的证券交易保证金。谁知,刚存入没多久,证券公司一负责人就挪用了14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证券公司返还孙大娘145万元,并赔偿16万元违约金及相关的利息。
2003年9月,退休了的孙大娘(化名)在本市一证券公司开设了股票资金账户,并在账户中存入了120万元。2004年9月10日,孙大娘的老伴代孙大娘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孙大娘凭合法手续按证券营业部通行开户规则,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及股东账户。孙大娘在账户内存入160万元资金,托管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保证金,以备证券交易使用。证券公司须尽责保管孙大娘的账户和资金,以保证资金安全。孙大娘在账户内的资金,必须托管存放一年以上。托管期为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9月19日,孙大娘自2005年9月20日起,可以自由支取保证金。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协议标的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004年9月20日,证券公司一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没经孙大娘同意,擅自在孙大娘的账户内取走14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等。2005年7月,孙大娘发现自己账户的资金被他人支取。后证券公司的这个负责人被法院判刑。
而孙大娘则起诉要求证券公司返还其被挪用的资金145万元,违约金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保证孙大娘的资金安全,导致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她账户上的资金取走,造成孙大娘的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孙大娘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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