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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楼群遛狗期间,因一只小狗咬了另一只狗,两只狗的主人竟大动干戈,出手互殴,以致一人手腕骨折。事发后,伤者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但因伤者无法证明其手腕的伤是被告人造成的,河东区法院遂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宣判后,伤者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严某与田某系邻居关系,去年10月24日16时许,二人在楼群内遛狗时相遇。当时,严某家的狗咬了田某家的狗,田某见状将严某家的狗踢开,为此,双方发生口角。据严某称,田某对她辱骂并打了她一记耳光,后又抓住她的胳膊,使劲一拧又用力一推,致她右桡骨骨折。经邻居劝说,田某当场认错,并带严某到医院看病。后经鉴定,严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为此,严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对此,被告人田某辩称,事发当日,他虽然还手了,但并没有打到严某,严某右手的伤是其用砖头、凳子对他进行殴打时,自己造成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除了自己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右手腕部的伤是被告人伤害行为造成的,故其指控被告人致其轻伤,证据不足,指控事实不能成立,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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