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水生生物增殖捐赠暂行办法
公共水域禁止投放有害生物品种
记者从市水产局获悉,《天津市水生生物增殖捐赠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实施。今后市民若要向本市河流、湖泊投放鱼苗或放生时,放流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禁止向海洋、河道、水库、湖泊等公共水域投放有害的水生生物品种。
《天津市水生生物增殖捐赠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资源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由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水生生物增殖、放生的品种应是适宜本地生长的品种;捐赠的水生生物苗种在增殖放流前要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在宗教或其它放生水生生物活动中,渔业主管部门维持现场放流秩序,防止违规捕捞,并可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禁止向海洋、河道、水库、湖泊等公共水域投放有害的水生生物品种。据市水产局专家介绍,曾有市民把巴西龟放生到海河水域,而巴西龟本是热带的物种,投放到海河不仅难以越冬,即使存活下来,对海河生态系统也会造成破坏。
对于在水生生物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由市渔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办法》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在本市近海水域、河道、水库、湖泊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捐赠人指定的与水生生物增殖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他直接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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