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公办”,这是官场的一种基本行事规矩。而今,这规矩也因贪欲被一些人给破坏了。前不久,山西省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利用“公事私办”,大肆索贿、受贿286万余元被查处。这期间,给崔保红送钱的干部竟达近百名,仅正科级以上干部就有61人,除纪检、组织部门外,县直单位主要领导无一免“俗”。
这个县的城建局原局长,从2001年中秋节开始到2005年春节前,先后分8次送给崔保红现金6.8万元。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位局长给县长送钱的缘由,不是因为私事而是因为公事。比如,“为了争取几万元办公经费,局务会决定送县长1万元”;为一笔笔工程款能够下拨,也要给县长送钱。更令人吃惊的是,每次给崔保红送的钱,都是这位局长与单位出纳一起去向一家企业经理借的,打的欠条还加盖了单位公章。
原本职责之内的事,不做便是失职;原本当办之事,不办便是懒政,却要送钱才做才办,权力寻租又被贪腐者玩出了新“花样”。
就日常事务而言,除了私事,就是公事。一些掌权者利用别人私事有求于己而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这成为绝大多数腐败行为的共同特征。而崔保红并不满足于此,开始把目光投向公事领域。私事不能正常办理,需行贿;公事不能公办,也要行贿。两头堵截、两面夹击,这官场异化到了什么地步?
翻开硬币的另一面,与“公事私办”相对应的则是公款行贿,其危害性同样不可小视。受贿的官员收了钱,行贿的单位也可从中渔利,看起来是“双赢”,但其对政府运行规则产生的影响却是颠覆性的。而且,这种“公事私办”具有相当大的欺骗性。因为他们打着“为公”的招牌,更容易让人去“理解”和“同情”、“接受”和“认可”,人们不仅不会将其与行贿犯罪联系起来,相反,反对者还极有可能因为“公事”告吹而招来“众怒”。可以说,“公款行贿”比“私款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性质更恶劣。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根据当前腐败新特点,既要紧盯受贿的贪官污吏,又要紧盯“公款行贿”者,对他们予以严查、严惩,把反腐败斗争引向纵深,抓出新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