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负面事件”如何正面写
“《‘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叶飞上将三五事》及《‘混血儿’叶飞》两文,属于撰写人物历史的作品。虽然被告称两文参考了《叶飞回忆录》中对‘王胜事件’的描写,但该两文与《叶飞回忆录》进行对照,很容易发现文章中存在许多擅自编纂,虚构内容,断章取义之处;同时被告对王胜将军使用了大量贬损词汇,客观上损害了王胜将军的名誉。”王胜将军的遗孀史易的代理律师葛勇武在代理词中写道。
在葛勇武看来,“将二旅官兵丢下搬运物资,一下走散,丑化为‘即如鸟兽散也。’将太忠厚的王胜,当时慌得不知道如何处置,贬损为‘副旅长王胜亦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显然不是很适合。”
“被告在侵权文章中对二旅官兵及王胜将军使用了‘偷运’、‘傲气十足’、‘即如鸟兽散’、‘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等贬义词汇诋毁王胜将军,丑化王胜将军在公众中的形象,构成对王胜将军名誉权的侵害。”
葛勇武律师称,侵权文章的广泛流传,使得社会公众对王胜将军只有负面的印象,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了解‘王胜事件’真实情况的人对被告如此撰写感到不可思议;不知晓‘王胜事件’实情的人,纷纷向原告询问情况,为此王胜将军的家属已蒙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原告史易也因此病倒,住院治疗,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消瘦二十多斤。”
“王胜事件本身就是一个负面事件,《叶飞回忆录》对这一事件早已作了‘无组织无纪律问题’的评价,不可能正面写。其实这篇文章最早刊载于《开国将军轶事》。我还加了注释,注明‘王胜事件’资料来源和王胜的人物简介,如果在转述中让读者产生歧义,应以原著为准。而且,后面有一段毛泽东听说叶飞捆绑王胜,只说‘哦,原来如此’,说明有好奇之心,无批评之意。后来,登到报纸上时,注释被删掉了。”
对这些注释,湖北省荆州日报陈礼荣撰文《可贵的“注释”》说,我国还没有形成注明材料来源的传统和风习,也由此造成两大弊端,其一传记作者随意使用他人材料,置“知识产权”于不顾,其二,有关材料以讹传讹,惹出官司却无人负责。
“由于本文主要写叶飞,对王胜将军战功及‘忠厚老实’的一面没有在本文中给予反映,容易使人只了解王胜的负面问题,对他难以有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说本文被他的亲属误读为有贬低将军之意,我只能深感遗憾。”吴东峰说,他曾经多次想与原告和解,“但对方很坚持,其实,我可以理解,我的妈妈也是老新四军,听到人家说一句不好,她就会和我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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