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熟悉股票操作的新股民,在证券营业部找一位老股民帮忙买了一只股票。老股民由此获得新股民的股票账号和密码,后又擅自做主为新股民买入了其他的股票,导致新股民受到损失。双方由此成讼。日前,河西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老股民赔偿新股民经济损失5600余元。
今年5月23日,秦某到本市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时,与股民谢某相识。因秦某从未操作过股票,于是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了谢某,委托谢某帮忙购买了一只股票。当月31日,谢某在没有征得秦某同意的情况下,用秦某的股票账户和资金,以8.68元的价格买入天药股份股票2900股,花掉秦某资金2.5万余元,缴纳印花税和手续费150余元。秦某发现账户出现问题后找到谢某,谢某承认了其帮秦某购买天药股份的事。秦某为此异常气愤,遂将上述股票以6.8元的价格卖出2000股,以6.86元的价格卖出900股,得款1.9万余元,并缴纳印花税及手续费120余元。两项相减,秦某损失资金5600余元。秦某认为,她与谢某之间没有委托关系,谢某未经通知便擅自为她购买股票,给她造成了损失,谢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月18日,秦某找到谢某要求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经处理未果,秦某将谢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谢某辩称,他是老股民,一次在证券营业部和其他股民研究股票时,秦某对其说不会炒股,要跟谢某学。后秦某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了谢某,并答应谢某股票涨落她来不及买卖时,谢某可以帮她买卖。由此,谢某不同意承担秦某的损失。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自己的账户和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分原告的财产。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资金为原告购买股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购买股票已取得原告同意,但原告当庭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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