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绝对现场
时间:昨(30)日上午9时
地点:南开区法院
案由:纠纷
因认为某宝石鉴定中心天津分部对自己的一只翡翠金蟾鉴定失误,引发自己与购买该金蟾案外人的诉讼和赔偿,翡翠金蟾的拥有者周某将该鉴定中心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鉴定中心赔偿因鉴定失误而给自己造成的3万元损失。昨日,南开区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
翡翠金蟾“降级” 卖家“退一赔一”
原告周某诉称,今年年初,原告委托被告某宝石鉴定中心天津分部对其翡翠金蟾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为周某出具了“A级玉石”的鉴定证书。在获得该证书后,原告按照等级标准,自行拟定3万元的价格,将金蟾出售给案外人赵某。赵某在购买此金蟾后,到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另一宝石检测中心进行鉴定,该金蟾被鉴定为“B级”。为此,案外人赵某将原告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判令周某“退一赔一”,给付赵某6万元。
鉴定中心成被告 卖家索赔3万
因认为造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被告出具了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证明,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大疑点。疑点一,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其鉴定的翡翠金蟾与原告出售的翡翠金蟾并非是同一件物品。疑点二,被告认为,依照目前市场行情,即使是“A级玉石”的市场价也只有3000元,原告以3万元的价格将金蟾出售给他人,已经构成欺诈。
对此,原告认为,自己从他人处购买翡翠金蟾,委托被告进行鉴定,是对被告的信任,被告作为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后还出具了鉴定证书,应该对自己的鉴定结果负责,且原告认为“此金蟾就是彼金蟾”,因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对金蟾拍照、称重”,有实物证据作为佐证。
另外,原告认为,在收藏界,一般对藏品都以行情定价,他认为翡翠金蟾目前的市场价格在3万元左右,故而如此定价,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庭审接近尾声时,被告同时表示,原告周某购买翡翠金蟾时的身份也为消费者,因而,他若买到的金蟾是假货,则首先应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不是鉴定部门的责任。对此,原告周某表示,由于他是在云南当地人手中购买的翡翠金蟾,故无法提供购物发票。
庭审接近尾声时,主审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在下次庭审时继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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