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张学雨,为支付自己在兰州 的租赁费及供个人挥霍,在兰州专门租用高档小轿车后,在签订、履行租车的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方当事人财物共计金额 1434.76万元。昨日(30日),被告人张学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扫描 租车骗钱被逮捕
被告人张学雨,男,汉族,今年45岁,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系浙江省宁海县人,被捕前暂住兰州市城关区某家属院内。2006年10月31日,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2005年1月至 2006年7月,张学雨以租车自用为由,从兰州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新· 0015××奥迪A6、甘 A·746××索纳塔、甘 A·A87××捷达、甘 A·B24××伊兰特、甘 A·B19××雪弗兰共5辆汽车(合计价值 78.46万元)后,谎称车辆属自己所有,虚构了搞装修工程需要资金,将其中的甘 A·B19××雪弗兰以10万元质押给宋某,将甘 A·746××索纳塔以7万元质押给苏某,将新· 0015××奥迪A6以15万元质押给孙某,其余车辆则下落不明。质押款被其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雨采取以上作案手段,从兰州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的犯罪事实达9起,涉及车辆近80辆,涉及金额高达上千万元之多,而至此案被提起公诉,还有40多辆车尚未被追回。
除了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外,张学雨还在2006年7月至10月期间,以租车自用的同样手段,从薛某处骗租甘 A·C05××银灰色福特轿车1辆(价值 12.98 万元)、甘 A·A74××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1辆(价值 12.25万元)、甘 A·A97××银灰色别克凯越轿车1辆(价值 11.13万元);从余某处骗租甘 A·A84××银灰色宝来轿车1辆(价值 13.65万元);从王某处骗租甘 A·C61××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1辆(价值 9.6万元);从梁某处骗租甘 A·A76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1辆(价值 11.28万元);从刘某处骗租甘 A·C60××现代伊兰特轿车1辆(价值9.6万元),以上被骗车辆共计7辆,价值80.49万元。在骗得以上车辆后,张学雨再次谎称上述车辆属自己所有,并虚构了搞装修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将其中的甘 A·A97××银灰色别克凯越轿车以8万元质押给高某、甘 A·C05××银灰色福特轿车以 5.5万元质押给王某、甘 A·C60××现代伊兰特轿车以7万元质押给周某。而其余4辆也被其随即质押给他人,质押款被其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
法庭控辩 骗“数”超过千万元
在向法庭出示了指证被告人张学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的证据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学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合计金额 1434.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 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张学雨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时称他当时并没有想着要去诈骗,只是将自己租来的汽车又“转租”给他人而已。而张学雨的辩护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峰则为被告人作了罪轻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中被告人对涉案车辆进行“租车”、“转租”、“质押”的等等行为,时间长且涉案车辆数量大,因此对其前期将涉案车辆进行转租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经济纠纷,而不能指控其为合同诈骗。
另外,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雨有罪是事实,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的犯罪数额有误,应对涉案车辆按照减去折旧费后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记者 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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