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31日),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符合条件的内资旅行社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并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外地旅行社可以更加自由地在北京开展旅游业务。
根据规定,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注册资本和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规定的内资旅行社,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并可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但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同时,分社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将由设立社承担。此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社作出的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也同样适用于其设立的分社:据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