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上午9:00,在和平路金街东段等处,市爱卫办和各区、县爱卫会分别设立中心会场和分会场,开展全市范围的“爱国卫生法规宣传周”活动。新法规中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开展吸烟行为干预行动,降低吸烟率”的规定,备受百姓关注。本报记者兵分数路,到一些部门、单位等公共场所采访。
记者在和平路中心会场看到,这里设置了大型气拱门,到处悬挂着各种宣传标语,播放着新《条例》广播录音,爱卫工作人员向市民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并邀请了民间秧歌队、大鼓队进行表演,工作人员还耐心地向来咨询的市民解答《条例》相关内容。
据悉,有统计表明,本市市民在部门、单位等公共场所的被动吸烟率接近60%,也就是说一半以上的市民都会受到“二手烟”的侵害,而“二手烟”与吸烟者本人吸入的烟雾相比,很多致癌和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更高。
据市爱卫办有关负责人介绍,1996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是对公共场所不能吸烟行为的专门的详细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则是对吸烟行为的引导性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款引导人们养成文明健康的行为,养成不在部门、单位等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吸烟的习惯。两个法规从不同角度干预、规范吸烟行为,共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依照法规要求,本市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等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会议厅(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其中一些禁烟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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