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5日电(记者来建强)福建省日前出台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首次提出加大公积金保障困难家庭力度。
福建新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其条件是: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所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指导意见中提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明确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福建还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得高于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