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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孩竟在三天之内两次在户外被狗咬伤,以致出现败血症、癫痫病症。事发后,男孩就所受损失起诉索赔,得赔款2.6万余元。由于此类病症治疗时间较长,一年后,男孩为索要二次医疗费等费用再次将“闯祸小狗”的两位主人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二被告各承担50%责任,分别赔偿原告3.2万余元。
2003年8月10日12时左右,8岁的小军在(天津市)河西区一菜市场其母的摊位旁玩耍时,徐某家的两只狗跑到小军身后。小军见状跑开,但两只狗继续追赶,其中一只狗将小军的左小腿抓咬致伤,事发后,小军的母亲带孩子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到派出所备案。未料两天后,小军在家门口玩时,邻居谢某养的狗从家中蹿出,又将小军左腿膝盖下部咬伤。注射狂犬疫苗后,小军仍出现了发烧、哆嗦、精神行为异常等症状,后确诊为败血症、癫痫、抽动障碍等。为此,小军在家人的支持下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和谢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12月判令二被告分别按50%比例赔偿小军医药费等损失各1.3万余元。2005年10月小军再次呈讼法院,要求徐某、谢某连带赔偿二次发生的医药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在此期间,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接受委托,作出鉴定结论:小军被狗抓、咬伤后感染了败血症,败血症是全身性感染疾病,通过血液损害脑神经细胞,又引发癫痫。癫痫与狗抓、咬伤有间接因果关系。参照相关伤残评定标准,小军已构成十级伤残。2006年2月,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经委托也作出了司法鉴定书,认为“小军被狗咬伤的事件是抽动障碍的诱发因素之一”。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派出所记载的询问笔录,原告被二被告饲养的狗抓咬致伤,二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在该事件首次诉讼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定二被告对原告所受的狗抓咬之伤各承担50%责任。原告现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诉发生的各项赔偿费用,二被告亦应按50%比例分担责任。经审核,原告合理费用为6.4万余元,二被告各赔偿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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