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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有两年的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日正式成立,监察部部长马馼、副部长屈万祥分别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和副局长。分析人士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表明中央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战略,中国反腐败的重心已经悄然前移。
近20年来,中国的反腐败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阶段,目前正在转入“制度反腐”阶段。2005年初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要求大力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在《纲要》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广受关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如今正式成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廉政法》等反腐败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由此将进入到一个更为开阔的新格局之中。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的消息公布之后,有一种舆论认为,由于这个新机构被定位在直属国务院的行政序列,既不够“独立”,也不具有执法权,且可能受到现有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牵制,所以不能对它抱多大的希望。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当看到,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能是预防腐败,其工作侧重于对干部的廉政教育、对预防腐败问题的研究、参与或主持制定有关反腐败政策,它尽管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却有一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可以与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关系。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并不是反腐机构“叠床架屋”的产物,也不会扰乱现有的反腐工作体系,而是对反腐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将中共中央《纲要》的规划逐步落实到反腐机构设置、资源整合、法律创制以及体制改革的具体运作之中。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曾指出,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辟出专章(第二章)规定了对于腐败的预防措施,包括“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从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义务的角度看,中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对外开放的产物。但恰如干以胜所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腐败问题,应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同时也是中国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的需要,是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的产物。
既然预防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相同的问题都需要大致相同的解决办法。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预防腐败有两条最重要的经验,一是必须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二是必须保障媒体和公众对公共官员及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些经验不再是西方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的“专利”,而已经积淀为文明国家共同的制度文化财富,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没有理由不认真吸取。这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在反腐败工作上取得的每一个成就,也是在为世界反腐败制度文化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为起点,中国发起了对腐败毒瘤的新一轮攻势。我们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学习借鉴法治完备国家的先进经验,用“国际标准”对我们的预防腐败制度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这是当前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所在,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于执政党和政府严惩腐败的信任与信心。
酝酿已有两年的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日正式成立,监察部部长马馼、副部长屈万祥分别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和副局长。分析人士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表明中央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战略,中国反腐败的重心已经悄然前移。
近20年来,中国的反腐败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阶段,目前正在转入“制度反腐”阶段。2005年初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要求大力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在《纲要》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广受关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如今正式成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廉政法》等反腐败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由此将进入到一个更为开阔的新格局之中。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的消息公布之后,有一种舆论认为,由于这个新机构被定位在直属国务院的行政序列,既不够“独立”,也不具有执法权,且可能受到现有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牵制,所以不能对它抱多大的希望。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当看到,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能是预防腐败,其工作侧重于对干部的廉政教育、对预防腐败问题的研究、参与或主持制定有关反腐败政策,它尽管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却有一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可以与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关系。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并不是反腐机构“叠床架屋”的产物,也不会扰乱现有的反腐工作体系,而是对反腐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将中共中央《纲要》的规划逐步落实到反腐机构设置、资源整合、法律创制以及体制改革的具体运作之中。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曾指出,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辟出专章(第二章)规定了对于腐败的预防措施,包括“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从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义务的角度看,中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对外开放的产物。但恰如干以胜所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腐败问题,应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同时也是中国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的需要,是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的产物。
既然预防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相同的问题都需要大致相同的解决办法。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预防腐败有两条最重要的经验,一是必须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二是必须保障媒体和公众对公共官员及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些经验不再是西方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的“专利”,而已经积淀为文明国家共同的制度文化财富,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没有理由不认真吸取。这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在反腐败工作上取得的每一个成就,也是在为世界反腐败制度文化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为起点,中国发起了对腐败毒瘤的新一轮攻势。我们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学习借鉴法治完备国家的先进经验,用“国际标准”对我们的预防腐败制度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这是当前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所在,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于执政党和政府严惩腐败的信任与信心。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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