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事件回放 搀扶惹出大麻烦
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跌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连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太儿子打电话。9时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离开了。可老太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老太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老太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老太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2007年1月4日,老太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判决:常理分析是相撞 彭宇被判赔4万元
在9月5日的判决书上,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
理由是: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其家人送到医院,然后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与情理相悖。据悉,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交医药费,而这也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不过,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因双方都无法预见相撞,均不具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合理分担原告损失,酌定补偿40%。
解剖判决书:法院“推理分析”不合理?
通读判决书,作者认为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在此逐一加以指出。
判决书:“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点评:谁能肯定撞人的人不可能逃脱?要逃脱太容易了。如果按不可能逃脱的说法,那么以后凡是有在车站逃脱了肇事者,就一律拿你是问好不好?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点评:按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老太太原市相撞的可能性较小。理由是前面视线没有人阻挡,当然不会撞人,除非是有一方故意为之。
再说,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常理是哪家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常理,岂不乱套?
判决书:“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点评:正因为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不是去抓住毫无踪影的撞人者,而只能是仅仅是好心相扶。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救人难道不是第一位的吗?以后大家都放着伤者不救,跑去抓人,借机一去不回,好不好?
判决书:“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点评:社会情理是什么理?帮助家属送伤者去医院就是“与常理相悖”?那么冒死救人岂不更加“与常理相悖”?这是什么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