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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刘泉深收受在逃的强奸嫌犯5万元贿赂款,向对方通风报信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泉深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2万元。
47岁的刘泉深有着大专文化,被捕前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的民警。1994年七八月间,刘泉深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两名涉嫌强奸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齐建民、邢军华的请托,为二人逃避抓捕通风报信,并分两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刘泉深被查获归案后,赃款并未被起获。
崇文法院一审认为,刘泉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崇文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泉深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2万元。判决后,刘泉深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他本人未收受贿赂为由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刘泉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但他却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市二中院驳回了刘泉深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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