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14日电(记者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福州一婚纱摄影楼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将他人摄影作品用于营业宣传,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4年,陈某完成摄影作品《花季2004》《花季2005》创作,并于2005年9月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成都某广告艺术建设公司。
去年12月,该广告艺术建设公司发现上述登记作品中有3幅摄影作品被福州一婚纱摄影楼擅自用于营业宣传的牟利活动。今年2月,经该广告艺术建设公司申请,福州市公证处人员来到该摄影楼,对该店入口上方店名招牌、外墙广告牌、店内摆设悬挂的照片进行拍照取证。随后,该广告艺术建设公司对该摄影楼经营者郑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复制、发行、展览等方式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作品。本案中,摄影楼经营者郑某将广告艺术建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幅摄影作品用于营业宣传,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法院最后判决:郑某须立即销毁涉案侵权摄影作品,赔偿广告艺术建设公司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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