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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深圳市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这是执政理念的进步,体现了打造责任政府的决心。
相对于以前政府官员在突发灾难、特大事故发生后的“三缄其口”或者“无可奉告”,现在的“政府道歉”的确成为一种官场新风尚。然而,不少人对这种道歉虽然感到新奇,却并不感冒。为何?因为有些“道歉”是为了道歉而道歉,责任追究并没有随之而来,因此这类道歉在公众眼里就有了做秀的味道,人们对这种廉价的道歉不买账是自然的。因此,政府道歉不但要出于真心,还要真正体现责任意识。古语说:“听其言,观其行。”只有“言必行,行必果”的道歉,最终才能赢得民心。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此可见,深圳的政府道歉制度不是“玩家家”,是来真格的,并不是一种表面文章,而是一种切实的改进措施,是让政府道歉成为一个起点。然而,我想这种政府道歉是否还可再向前迈进一步:如果政府部门该道歉而未道歉,或道歉之后并无整改,或之后还是发生同类严重事件,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就应该引咎辞职,不主动辞职的应该责令其辞职,或由立法机关行使罢免权。有了这种更硬性的制度,公众也就更能体会出打造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的决心和意志了,执政为民的理念也可得到更好地普及和执行了。
把政府道歉上升为制度,深圳的做法毕竟是一种执政进步,我们应该不吝赞扬和鼓掌。有时,鼓掌和赞扬也是一种压力,可引发集体效应,也可催生更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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