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替自己的老婆“报仇”,北京市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郑连军持刀将他人扎死,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原因,竟然是由一只小狗引发的。记者今天获悉,市一中院公开宣判了郑连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处郑连军有期徒刑13年,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42万余元。
郑连军今年40岁,2007年2月23日下午,他得知妻子与岳某发生纠纷并被打,就拿着一把尖刀去找岳某,在互相撕扯过程中,他持尖刀猛刺岳某的胸部1刀,岳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据郑连军妻子证实,2006年5月左右,郑连军遛狗时,小狗咬了岳某,后来郑连军赔偿岳某200元,除此之外,她家和岳家没有矛盾。2007年2月23日下午,她在公司食堂东侧的草坪处遛小狗时,碰见岳某也出来遛两只大黑狗,她赶紧抱起自家的小狗,并捡起一根拇指粗的木棍轰岳某家的两只大黑狗,这时,岳某走过来对她说:“你以为你家的狗咬完我就没事了,早晚我得把你们家的狗和你及你女儿弄死。”说完就用右手打了她一巴掌,她没还手,抱着她家的小狗就去单位值班室找郑连军,郑连军听后特别生气,让她在办公室等着,然后就出去找岳某理论,结果发生了血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郑连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郑连军案发后即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郑连军的亲属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可依法对郑连军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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