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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李京华)22年前,当时只有4岁的小黄在托儿所不慎摔伤留下伤疤,长大后疤痕边变白,经多次诊治,医院诊断为外伤引起的白癜风。于是小黄将托儿所所属的工厂告上了法院,要求工厂赔偿自己医药费3644元及精神抚慰金30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8日一审判决工厂赔偿小黄医疗费3644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黄在幼儿园入托时,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对其负有保障基本安全等监护义务。小黄在幼儿园期间由于幼儿园的疏忽,造成小黄摔伤鼻部的结果,作为幼儿园管理单位的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事发时幼儿园承担了医疗费用,但根据有关专家的会诊意见,小黄在幼儿园摔伤是其患白癜风的诱因之一,同时与其个人体内基因存在密切关系,所以工厂应适当承担赔偿小黄患白癜风的部分责任。
审理法官认为,结合上述情况,确定小黄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厂负担。今后小黄发生的医疗费由其个人负担。小黄所患白癜风部位在其面部,对其就业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给其精神上带来一定痛苦,工厂应适当赔偿小黄的精神损失,小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定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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