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受权发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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