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此条例?
答: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1.4万多场,近3亿人次参加。在这类活动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乃至世界体育界的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问:哪些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答: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点,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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