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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微报道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公布了《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房改期间,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较低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中所说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举例说明:
杨超是某企业工人,2007年2月份取得工资1500元,当月还以41万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套住房,公司当年购买此套住房的成本是45万元,则2月份杨超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两块去计算杨超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2月份杨超工资薪金所得只有15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杨超2月份低价购房差价部分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00-410000)×15%(税率)-125(速算扣除数)=5875(元)
则杨超2月份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75+0=5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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