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通过、将从1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将对采取重复使用号牌或者一牌多车的等方式偷逃养路费者处以应缴费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规定》,采取重复使用号牌或者一牌多车、未领取牌证上路行驶、使用假缴费凭证等6种方式偷逃养路费的,由征管机构处以应缴费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车辆年累计停缴养路费超过六个月的,征管机构可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未悬挂号牌行驶偷逃养路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缴费义务人可以申请停缴养路费,停缴养路费的车辆必须停放于车籍所在地范围内的固定地点,并向征管机构出具相关材料。对偷逃养路费、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或者拒不缴纳养路费的,征管机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征管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出具省征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缴费义务人接受处理后,征管机构应当立即放行暂扣的车辆。
同时,吉林省将对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的,除征收自该车落籍之日起应缴的养路费差额外,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姚湜、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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