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5日电(记者吕福明)按照济南市最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