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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金溪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并强调了“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了有效遏制性骚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的责任,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10月11日华西都市报) 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写进了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中。相信大多数公众看到此消息,都会心中犯迷糊。 遭遇性骚扰凭啥要单位赔偿? 如果真有哪个单位,在员工上班后,鼓励和纵容性骚扰,遭遇性骚扰要单位赔偿也是说得通的。世上有这样的单位吗,恐怕很难说有。既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说得不好听一点,发明这种莫须有的规定,岂不是在犯蠢吗! 性骚扰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与单位不存在必然联系。如果在单位里发生了性骚扰,就要单位赔偿,那么在汽车上、飞机上、政府机关里发生了性骚扰,就要分别找公交公司、航运公司、人民政府索要赔偿。以此类推,哪个单位发生杀人等刑事案件,岂不也要给这个单位定罪、索要赔偿呢?是不是荒唐的有点儿无以复加了。 在这个规定里,我们注意到追究“雇主责任”的字眼。如果真是雇主的公司里发生了性骚扰,只要不是雇主唆使,也很难将责任推到雇主的身上。至于雇主本人对员工实施性骚扰,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单位又何来责任之有呢? 在关于性骚扰的定性与处理上,还是慎重为宜,不要拍着脑袋办事。记得年初也是四川传来消息,有关人士提出男性向女性抛媚眼也应列入性骚扰,结果引起公众一片哗然。什么叫媚眼,什么叫抛媚眼,谁讲得清楚。讲得清楚,又到哪里去取证。媚眼是发生在瞬间的事情,难道让每个女性手中天天带着相机,守株待兔拍对方抛来的媚眼,这不是无稽之谈又是什么?如今,竟然立法规定,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实在是太轻率了! 笔者认为,性骚扰的定性与处理应该坚持慎之又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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