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规定》从八个方面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为查处权钱交易、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惩治以权谋私提供了法规依据。在规定期限内,全国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的党员干部有1790人,涉及违纪金额7789.71万元。禁令规定: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形成了反腐败执纪执法的联动与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