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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赵海明在行车过程中,把车交给乘车人高岩练车,结果高岩驾车撞在了电灯杆上,造成另一名乘车人程丽严重受伤。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判令高岩赔偿程丽各项损失3万余元的同时,还判决“高岩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赵海明在其出借的华利汽车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商贸公司经常租用被告赵海明的华利汽车,2006年7月的一天,商贸公司的员工程丽、高岩,乘坐赵海明驾驶的汽车外出办事。
在途中,改由高岩驾驶该车。当高岩驾车来到一个路口时,车前部与公路东侧的电灯杆相撞,造成汽车和路灯损坏,同时高岩、程丽以及赵海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程丽的伤势尤为严重,她不仅左股骨一处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一处骨折,而且膝盖的韧带也断裂了。在治疗期间,她花去医疗费2.9万余元。经交管部门认定,高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岩使用赵海明的车辆,赵海明同意由高岩驾驶其车辆,故应认定双方是一种借用关系。高岩的行为与其单位没有关联性。因此,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高岩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对程丽产生的损失,高岩应承担赔偿责任。高岩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赵海明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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