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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在超市购物后无意间将购物车推下台阶,致使超市门前停放的一辆汽车被砸坏。后因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河西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女子赔偿原告车主车辆损失费500元。
今年6月21日11时30分左右,苏某在河西区一家超市购物后,将购物车停在一家眼镜公司门前。苏某取出物品后,因购物车阻碍其行走,便用手推动购物车,致使购物车从超市出口台阶处滑下,将卢某的千里马轿车前机盖砸坏。卢某报警,经民警协调未果,卢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赔偿车辆损失费1000元。
苏某辩称,由于当时着急,而且因购物车挡路,就顺手推了一下,可能购物车碰到了卢某的车。现苏某只同意赔偿250元。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卢某受损车辆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500元。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发生纠纷时的监控录像光盘显示,被告在从超市购物后,确实存在用手推动购物车致使购物车从台阶上滑下、并砸在原告所有的轿车前机盖处的情节。被告虽称其并非故意所为,但原告车辆被砸受损的后果确实存在。依据价格鉴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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