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8点钟左右,正是上班的高峰期。(天津市)河北路与滨江道交口车水马龙,行人与机动车混杂在一起,互不相让。“再怎么样,车是不敢撞我的,要知道赔偿可不菲啊。”在一家商场工作的田小姐这样说。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现行条款规定不具体
曾几何时,被解读为“撞了是否白撞”的规定引发了广泛争议,有车族和无车族各执一词。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过错(严格)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而只有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该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草案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此次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白景富说,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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