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供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类困难群体可享扶持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1年的登记失业人员。(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脏器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企业安置给社保补贴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困难就业群体,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本市将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助推困难群体就业
此外,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还将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今后,本市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自确认之日起可享受3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十类人员需提供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需提供《居住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城镇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长期失业者:需提供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求职证明;失去双亲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和社区工作站证明;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出具《户口簿》、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证明;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所抚养子女的《学生证》;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复转军人证明或军转办、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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