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市场内出售冒牌货,市场的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一案的胜诉告诉人们,市场管理者有严格管理的义务,如商户销售侵权商品,市场管理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昨天(11月1日),记者在本市(天津市)某商业区暗访时发现,一些商户还在销售冒牌服装、箱包。
在本市一大型服装批发零售商业区西口处,记者看到一对南方男女,忙着将成批的“彪马”和“阿迪达斯”往自己的商铺里搬。记者询问一件白色“彪马”上衣的价格,女老板说,仅售25元钱。但当被问及是真是假时,一位老板说:“要是真的应该在800元左右。”
这些衣服是从哪里进的货呢?一位女老板说假冒“阿迪达斯”服装都是从福建来的。不仅是服装有冒牌货,箱包等商品也有假的。综观整个商业区,大多数经营者都在守法经营,但确实有一些商户在销售假冒产品。
该商业区一家商城的管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的案件对他们还是有一定触动的,今后商城要加强管理,杜绝销售假冒产品,以免引发官司。但该负责人也表现出无奈,他说管理公司没有处罚权,今后只能从管理和监督方面加大力度。他表示,要从根本上杜绝假冒商品,还是应由行政部门出手打击。
案件先例:本市两商家售假名牌受罚
派克笔胜诉
前不久,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经调查取证确认,天津某商家销售了侵犯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就此已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故派克笔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某商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二、被告天津某商家赔偿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相应经济损失;三、驳回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登喜路获赔
原告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称,去年8月,该公司发现被告天津某购物有限公司大量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DUNHILL(登喜路)”完全相同标志的皮带等商品。该公司认为,购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将购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购物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律师观点:管理者“不作为”亦属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摊位的市场经营者,对市场内存在的制假售假现象,不及时有效制止,甚至是放任、纵容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泛滥,就属于为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应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要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产品,光惩罚商户和市场管理者是不够的,还要从源头、流通等环节入手。在我国,不同的产品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分别负责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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