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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君子从外地购毒,结果在火车上被警方抓获。庭审中,该男子对法院认定的毒品数量有异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刑法》规定,认为毒品数量不能以纯度折算,最终认定其所持毒品数量为其所携带海洛因针剂勾兑液的重量,计86.90克,遂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吉林省人宋某从山东省阳谷县一男子手中购得印有“盐酸哌替啶”的海洛因针剂。3月27日10时50分,宋某携带上述针剂,在德州站乘坐德州开往长春方向的1546次列车返回吉林省德惠市。当列车在天津北站开车后,乘警在3号车厢内巡视时发现宋某形迹可疑,遂对其携带的提包进行检查,查出包内装有印有“盐酸哌替啶”字样的针剂869支和一次性无菌注射器、输液器等物品,同时还查出10支针剂的玻璃瓶碎片,警方随即将宋某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对869支针剂进行毒品鉴定,检出每瓶针剂都含有海洛因毒品成分,总计重量86.90克。3月28日,经对被告人宋某尿检,证实其在检测前48小时内曾使用过吗啡类药物。
被告人宋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被告人非法持有海洛因勾兑液的重量为86.90克,应以此定罪。被告人宋某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为惩治毒品犯罪活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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